温州市户口管理新办法(温州市户口迁移新政策)

温州落户 2022-10-12 12:03:07 阅读(84) 评论(0)

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外地户口转到温州户口的条件

条件:

温州户口迁入市区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

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其他由市级职能部门或者区委(区政府)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市区落户。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二)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的,可在市区落户。

(三)在市区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在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区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四)考取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五)市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市区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六)被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落户: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获得“最美温州人”称号的。

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被评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七)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第十一条市区户口人员在市区城镇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市区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六条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温政办〔2018〕91号)同时废止,国家或浙江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州 迁户口

项目名称 购房入户

办理依据 《关于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2〕28号。

承办条件 在鹿城区购买房屋(包括营业房、写字楼)60平方米以上,或购房金额20万元以上的人员,已实际入住并取得该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发票的,可以申请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市区落户。

必备资料 申请报告、申请人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附复印件)或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银行签字盖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借贷合同、结婚证、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办理落户手续时,请提供以上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证窗口申请。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限 市区内迁移的,分局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市区外迁入的,分局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在八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

退查的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受理科室 人民广场1号 鹿城区公安分局户籍接待室120室

联系电话 89990135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2]28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宽夫妻投靠和子女投靠的条件,解决夫妻分居、父母和子女分离的突出问题;简化户口办理程序,放宽市区进入条件,大力吸引各类人才,促进温州经济发展。

(二)统一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区)户籍政策)为了方便管理和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3个区的户籍政策统一,即市区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以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自由迁移。

(三)放宽市区户口投靠政策。市区外的人员投靠市区的配偶,不受结婚时间和是否待业等条件的限制; 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市区的父母;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可以投靠

市区的成年子女;市区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在市区落户。

(四)市区农业户口人员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就地整户转为非农业户口。

(五)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人均金额不低于7万元的人员,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和18z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六)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1年以上,其企业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或近2年纳税额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人员,在市区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七)具有中专学历、初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或技术工人中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市区企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技术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拥有发明专利的人员在市区落户的,不受在市区企业工作年限限制。

(八)本市以外地区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要求到市区工作的,可于择业前在市区落户。

(九)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的中国公民;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有特殊贡献或特殊专长的人员,不受学历、住房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可以申请其本人、配偶与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

(十)原来已经在市区办理“蓝印”户口人员,仍然居住在市区的统一办理“蓝转红”手续。原来已经在市区办理“绿卡”暂住证、现居住在市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市区落户。

(十一)符合购房、投资、纳税入户条件在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和以前在市区购房入户的人员,在市区落户3年后与原有市区居民享受同等的投靠政策。

(十二)市公安局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在办理审批时应当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理程序:

1.因购房、投资、纳税、投靠申请在市区落户与申请就地因购房、投资、纳税、投靠申请在市区落户与申请就地农转非的人员,分别持房产权证、工商部门证明、税务部门证明、结婚证与户口本等近亲关系证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区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2.人员调动或人才引进需在市区落户的,分别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手续材料,直接向户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对办理落户的人员,按居住地予以落户;暂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可落户在工作单位的集体户;单位没有集体户和先落户后择业的人员可分别落实到企业在地的市区人才中心的集体户。

(十三)上述进入市区落户的人员,不受原农业或非农业户口的限制。

(十四)政府及各部门不得向在市区落户或市区农转非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费用。

二、县(市)户器管理制度改革

(一)县(市)及以下地区统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凡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常住地申报

登记常往户口。

已在城镇范围办理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定销粮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三)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县(市)公安局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申报在小城镇落户

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局审批。

(四)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 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地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

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2-4-26

温州户口迁入规定

温州户口迁入有4种迁入方式:

1、人才引进落户,一般要符合人才规定;

2、亲属投靠落户,一般是父母子女;

3、居住社保落户,缴纳社保达到规定的年限;

4、政策性落户。

【法律依据】

《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浙江户口重磅新政!酒店式公寓可设集体户

父母投靠落户年龄将不受限制,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落户;取消集体宿舍的条件限制,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等设立集体户,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可以设立集体户........

刚刚,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一波回应民生关切的户口规定新政“来袭”,将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4月28日上午,浙江省公安厅正式发布《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户口规定》)及10条便民举措,规定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10条便民举措“干货满满”,聚焦办事难、办理慢、办事繁等问题,努力消除政策性障碍和限制性条款,并在居民身份证管理方面推行了多项便利。

究竟是哪10条便民举措?

一、取消父母投靠落户年龄限制,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投靠落户(杭州市城区除外)。

二、放开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间投靠落户限制。

三、允许在直系亲属所有的房屋产权内落户。

四、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小镇等设立集体户,取消集体宿舍的条件限制,允许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推行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

五、省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迁移证件(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入、迁出学校等除外)。

六、简化户口登记事项申报材料,实行次要材料容缺受理,政务共享信息等同纸质材料,不要求提交材料复印件。

七、推行部分户口登记事项“全市通办”,设区市范围内可以异地提交申报材料。

八、开通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可以享受优先受理、签发、制作等服务。

九、实行居民身份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全国范围免费快递。

十、省内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异地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据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户口规定》历经2年时间修改完成,是现行法律及户口登记管理政策的集中展现,是原规定(2008年7月正式实施)实施近12年的总结、延续和提升。

通过修改,《户口规定》条款数由九十条增加到一百四十八条,基本涵盖整个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具有办理条件更明晰、申报材料更简便、审批程序更规范、服务群众更优质、减负效果更明显、监督管理更有力等特点。

常见问题解答

省公安厅专门就《户口规定》施行后,与群众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并作为权威解答。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户口出生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婴儿取名有些什么要求?

《户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当由其父亲或者母亲凭《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或随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因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已经提交过,《户口规定》取消了原来出生登记需要提交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的要求。

姓名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符号与标识,是以血脉传承为根基的社会人文标识,应当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名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不用冷僻字。

二、感觉各地迁移户口政策不统一,手续烦琐,究竟需要提交什么申报材料?

户口迁移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申报理由繁多;迁移政策由各级各地制定,办理条件、申报材料不尽统一,差异大,影响“同一事项省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实现。总结原规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分析各地迁移政策,《户口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将市外迁入按迁移理由,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居住地落户、人才落户等十大类分类,逐条逐项制定办理条件,规定了申报材料;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将市内迁入按市内迁居、直系亲属落户等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外迁入迁移人的年龄、参加社会险的年限等基本情况,由迁入地政策确定。

按第三十六条规定,迁移户口应当由迁移人或拟迁入户户主申报,提交三个方面的材料:一是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是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迁入的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挂靠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挂靠证明);三是与迁移理由直接相关的材料,也就是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三、最近,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对此,《户口规定》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近年来,我省积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户籍制度以及相应配套制度改革,有力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市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目前,除杭州市区略有限制外,全省基本建成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迁移制度,只要具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职业,或符合亲属投靠、人才引进等条件,本人愿意,就可以落户城镇。据统计,2016年至2019年,全省累计省外迁入105.3万人、迁往省外30.8万人、省外净迁入74.5万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362.3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42.2%提高到50.5%。2019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放开放宽落实限制,降低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和实际居住年限,放开租赁落户。各地抓贯彻抓落实,正在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贯彻执行改革决策部署精神,《户口规定》第四十五条分三类规定了居住地落户政策:杭州市城区实行积分落户;宁波和温州市城区实行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申报落户;其他城镇地区实行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申报落户。

四、即将大学毕业,想在杭州工作,应当怎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户口迁移,从入学到就业,我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政策,《户口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据此进行了明确。目前,除杭州市区需要落实就业外,各地普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大专院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已经非常便捷。

对在杭州落户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含专科),可以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交纳社会保险凭证以及落户用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声明(挂靠集体户的,需挂靠单位同意)等材料,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应届毕业生材料齐全的,可以当场办结落户手续。在具体落户地的选择上,本人有住房的,落户该住房;无住房的,可以投挂靠亲友;无住房,又无亲友同意挂靠的,可以挂靠单位、人才市场等集体户。省外应届生,可以凭毕业证书和就业协议,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申领户口迁移证。省外户籍的往届生,可以在杭州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审批同意,领取户口准迁证,再向省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本省户籍往届生和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的应届生,可以在杭州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直接将户口迁入杭州。

五、丈夫为现役军人,媳妇可以将户口迁入公婆处吗?

过去,丈夫因应征入伍被注销户口,妻子不能按夫妻投靠政策办理户口迁移。为落实拥军优属政策,解决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户口规定》推出了有关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落户新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与父母同户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将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其中,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与父母同户,且地方居民一方为市外户口的,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

六、买的新房还在建造,想把住房卖了,租房过渡下,登记在该房屋的户口应该怎么办?

根据《户口规定》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房产转让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县(市)或设区市市区城镇地区范围内的家庭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无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新房交付使用后,应当按《户口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及时将户口迁入该房屋。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签订二手房购房协议书时,对登记在该房屋的户口迁移,买卖双方应当有明确的约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