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迁户口条件(温州市迁户口条件及流程)

温州落户 2022-08-09 23:18:09 阅读(527) 评论(0)

本文目录一览:

怎么样才能把户口迁入温州?

1.有房子

2.工作单位愿意接收,这样的工作单位一般为事业单位

3.不可以放姑姑那,只可以父母投靠子女,或者是子女投靠父母。有以上3种情况中的一种就可以迁了。

温州市区户籍和温州市户籍的区别

1、行政区域不同。

温州市区下辖4个区,分别为鹿城区、瓯海区和龙湾区洞头区,温州市区户籍指的是上述4个区域的住户。温州市为地级市涵盖4个区、2个县级市和5个县,因此温州市户口指的是上述4区、2个县级市和5个县的住户。

2、落户政策不同。

2018年8月29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对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迁入市区户籍的审核条件和落户政策有不同的规定。同时该规定所确定的落户政策仅指市区,不含其他县及县级市。

扩展资料:

温州市区亲属投靠落户条件:

1、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2、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3、成年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4、老年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温州市区居住社保落户条件:

1、在市区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可在市区落户。

2、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5年且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市区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可在市区落户。

3、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4年且具有本省其他市户籍满4年的,可在市区落户。

4、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3年且具有本市其他县(市)户籍满3年的,可在市区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温州

请问:在温州本市办理户口迁移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谢谢~

第一,先要拿到你迁移目的地的派出所的[准入证]。第二,拿[准入证]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准迁证]和户籍印件。第三,拿[准迁证]和户籍印件到迁移目的地的派出所办理就行了。{其中要带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买房迁移的要带房产证。工作迁移的要单位证明。}。我是温州阿乐,有事您再问我!!!

温州合同2年可以迁户吗

可以。

只有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在城市(含城镇)购买了商品房并已交付使用,公安机关已编制门楼牌号码,本人已实际居住,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温州户籍迁移

以下是办理户口的流程,你可以对照一下1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关于外地户口转到温州户口的条件

条件:

温州户口迁入市区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

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其他由市级职能部门或者区委(区政府)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市区落户。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二)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2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并持有市区居住证的,可在市区落户。

(三)在市区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在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区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四)考取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五)市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市区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六)被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当地落户: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获得“最美温州人”称号的。

被评为市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被评为省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七)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条件的,经社区同意可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

第十一条市区户口人员在市区城镇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市区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连续居住2年的已备案租赁私房。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十六条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温政办〔2018〕91号)同时废止,国家或浙江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