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南京户口(2021年南京户口)

南京落户 2022-10-10 20:36:13 阅读(11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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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外地人迁入,如果要落户口,要符合什么条件,或有几种方式呢?

2021年2月9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

2021年4月19日,南京市发布《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

2021南京落户政策主要有:人才落户、积分落户。注意:南京市人才落户有效期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

一、南京人才落户申请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

(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注意: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二、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落户分值: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南京发布落户新政!这四区持居住证、社保满半年可落户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8日电 据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

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一是精准修订积分落户政策。深入调研南京城市发展中紧缺、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需求,结合调研结果,适时修订积分落户政策。确定重点人群积分指标精准化,加大社保和居住年限分值比重,突出正向激励导向,做好负面清单管理,充分体现指标分值设置摆布的科学性,解决好长期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二是畅通其他落户通道。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顺应现代化人口流动趋势,吸引更多人才流入南京。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可以迁入就(创)业地。

三是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申请落户时纳入南京市累计认可。探索与长三角城市群中具备条件的省外城市实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指出,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南京市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度。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根据南京市常住人口数量的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全市教育资源布局,加快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有效增加学位供给。贯彻落实“两为主、两纳入”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公办学校接收比例保持在90%以上。挖掘事业编制潜力,向教师队伍倾斜,探索建立“市级统筹、重点保障、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市级中小学教师编制周转池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新办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试点,建立教育用地储备制度,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优化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后续扶持等服务。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筹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等对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转移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引导企业、院校、培训机构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均等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完善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贯彻《南京市就业与失业登记实施办法》,落实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及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渠道,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

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权益。推进来宁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严格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流程。及时发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信息,对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低作用。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突出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有效处置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和优先办理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做到应援优援,应援尽援,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积极探索南京市灵活就业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对通过相关政策落户南京市的,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按本市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本市居民同等的医保待遇,各级财政按市、区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健全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在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础上,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提升参保人员满意度和获得感。

不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范围,享有同等补助标准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原则,自愿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业转移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管理工作。

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落户人口与南京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稳步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覆盖面,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并及时动态调整。大力实施精准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农业转移落户人口住房需求。

调整优化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和“温情救助”改革。适应户籍及审批改革制度要求,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到所有常住人口,细化认定条件,提高救助时效。加强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过渡与衔接,适当放宽相关准入条件,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探索市域范围内常住地申请,一城通办,推行“按户保”与“按人保”相结合,落实低保等边缘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制定完善政策意见,解决好滞留3个月以上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问题,确保全市符合政策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达到100%。

进一步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统计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统计调查制度,逐年发布全市和各行政区常住人口及户籍人口、行政区城镇户籍人口、城区户籍人口数据。根据《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登记、信用、卫生健康、婚姻、民族等各类人口信息的归集,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逐步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可信数据服务等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便利,为完善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意见明确,健全完善“人地钱挂钩”等配套政策。一是继续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进一步细化财政经费投入方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较多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倾斜,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同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南京市合理流动。

二是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人地挂钩的原则,在当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案中,将各区上一年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数量作为重要的分配考虑因素,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江南主城、江北新主城)—副城—新市镇的城镇功能体系,结合人、地、经济匹配的原则,统筹安排规划空间指标。同时,结合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变化情况,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是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按照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三权”或者在获得合理补偿后交回集体组织,但不得以强行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有序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探索盘活证照齐全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将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纳入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内容。在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中新经纬APP)

2021年南京市集体户口购房政策

南京集体户口是本地户籍,在南京买房没有影响。一类是本地户籍的居民,一类是外地户籍。而根据南京现有的户籍政策,单位和人才市场集体户口依然视为本地户口,参照南京户籍买房的规定执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尚未结婚,还需要由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根据南京“限购令”的规定:只要能提供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可新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也就是说,只要能开出社保或是纳税证明中的任一样,就能新买一套。不过对于已经有了1套南京住房的外地人,就不能再买了。房管部门介绍说:如果是外地户籍的买房人,首先要填写《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其次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或未婚证明,以及户口簿。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两者二选一。要提醒买房人的是,购房者必须本人到场申请,实在到不了场的,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才可以。

法律依据:

《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 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南京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南京落户申请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落户分值: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拓展资料

按下面步骤办理公民迁入(准迁)户口条件:

1、“三投靠”人员“三投靠”人员是指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三投靠”人员须凭以下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2、工作调动人员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组织、人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和迁入单位的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发给《户口准迁证。

3、购买房屋并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

4、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新生,或高校毕业生,均可落户南京。

2021年南京户口迁入政策是什么?

2021年外来人员落户南京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婚迁

条件:必须要在南京有合法固定住所,面积不限。

二、购房

条件:必须满足60平方米以上的条件才能落户,每增加60平方米可增加1人。

三、投靠(包括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父母退休后投靠子女)

条件:需要有合法固定住所。

四、大学生就业

条件:需要在南京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硕士、本科、大专等不同学历,需要缴纳的年限不同)

五、特殊人才引进、投资纳税等

六、劳动人事部门工作调动、公务员招募

目前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户籍改革措施,而各地公安机关也在抓紧时间针对各地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关细则,预计近期将会出台一定的实施办法。

扩展资料:

南京人才落户申请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官方解读!南京人才落户政策延期三年!

凤凰网房产快讯  5月31日,南京市公安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2.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注:2021年1月1日后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认可政府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最新官方解读:

一、此次办法主要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此次办法的调整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文件名,将我市近3年内出台的人才落户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明确文件名为《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

二是整合了人才落户适用范围,将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纳入人才落户的主体政策范畴。

三是放宽了人才落户的随迁政策,在原有随迁政策的基础上,对高层次人才的随迁政策进一步予以放宽。

四是优化了技术技能人才申请受理模式,由原来的“人社认证、公安受理”调整为“公安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审核”,进一步简化程序,便利群众。

五是调整了政策有效期,将原有的一年有效期修改为三年。

二、哪些学历型人才符合落户条件?

答:(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

三、哪些技术、技能型人才符合落户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技能型人才在2021年1月1日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政府核发保留的消防员、应急救援员、轨道列车司机、保安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予以认可。

四、学历型人才落户需提交哪些必备材料?

答: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具体来说: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在国(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五、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需提交哪些必备材料?

答:对于技术型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属于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评审时的申报表或职称批文。

对于技能型人才,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六、如何确定落户地点?

答:如果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如果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如果申请人所在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如果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对于大专学历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对于其他学历、技术技能人员,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大厅、江北新区公安分局市民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市民中心的人才集体户登记户口。

七、是否能够随迁亲属?

答: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

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也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婚子女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未婚承诺书,所持户口簿上婚姻状态应当为未婚。

八、应当向哪里递交落户申请?

答:申请人确定落户地点后,应当区分情形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对于户口应登记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处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对于户口应登记在本人所在单位集体户的,可向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对于

大专学历人员,户口应登记在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社区户的,可向社区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对于户口应登记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集体户的,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大厅申请。对于户口应登记在江北新区或江宁区人才集体户的,需向江北新区、江宁区市民中心公安服务大厅申请。

九、哪些人不能办理人才落户?

答: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

十、落户申请多久能够办结?

答: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五条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在国(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第八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属于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评审时的申报表或职称批文。

第九条 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第十条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款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第十二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需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在我市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江北新区人才集体户、江宁区人才集体户或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落户的,需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需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申报表或职称批文流转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认可政府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九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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