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户口上海(不是上海户口别人送房子)

落户资讯 2022-10-14 05:03:07 阅读(29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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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买房可以落户上海吗

上海买房不可以落户。

上海买房不可以落户。只有居转户,人才引进,夫妻分居,知青子女回沪等政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者可以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缴纳所得税,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上海买房落户条件

把户口迁入上海不仅仅买房就可以,还要符合上海市规定的落户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规定:

一、第五条 申办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三、申请提出

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四、申请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六、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七、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买房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

上海户籍购房条件:

1、单身(上海户籍)

A.单独名下有房,不可购买住房。

B.单独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买1套住房

C.单独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有超过3套(含3套),不可购买住房。

2、已婚

A.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籍

a.夫妻双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买2套住房。

b.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无房,可买1套住房。

c.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1套,可买1套住房。

d.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买1套住房。

e.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超过4套(含4套),不可购买住房。

B.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

a.购买首套房产证可单独上非上海户籍人,但须提供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

b.购二套房产证须上海户籍一方上产证。

注意:离异状况下,如果在离婚前,夫妻家庭名下只有一套房,根据上海住房限购政策,他还可以购买一套;但如果离婚前,夫妻家庭名下有2套房,甚至更多,离婚后其中一方名下无住房,如今离异不到3年要购房,在核查环节,会核查到3年前夫妻名下拥有2套住房,就不能购房。

3、35%首付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显示在全国各地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无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按照首套房贷政策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4、50%或70%首付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显示在全国各地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内查询到已拥有1套住房的(无论其是否有住房贷款记录,无论其住房贷款是否结清),均执行二套房贷政策,即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注意:上海的政策既认房,又认贷,如果在外地有贷款买房过,即使已经还清贷款、或者卖出房屋,要想在上海再买,都算第二套。

外地户籍上海买房条件:

1、已婚+5年社保

外地人在上海买房,不能以个人为单位,也就是说外地人必须是已婚并提供结婚证才可以在上海买房;外地人社保或税单计算到签合同日期,必须在上海市连续缴纳5年以上的社保或个人所得税,并提供缴纳证明才可以购房。

根据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官网消息,外地户籍家庭可买一套(需提供连续满5年及以上的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限购缴税年限变为5年及以上。缴税5年限购政策,现在已是全国最高门槛。北京也是5年,但不要求已婚;上海新政除了有5年缴税要求外,还附加了已婚条件。

2、社保补缴是否有效?

上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公布,《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细则要求:3月25日以后(含3月25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外地人社保或税单计算到签合同日期往前推63个月里累计满60个月。

沪九条新政最引人争议的一点就是如果因换工作等导致的社保中断该如何界定。毕竟除了少数企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等,处于个人发展的需求,很少有人能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而之前由于连续5年的定义不清,上海各交易中心都按最严格的要求执行,即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断了就限购,导致误伤一大片。

先前“沪九条”中规定的“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改为了现在的“累计满60个月”,从而保障了一些外地在沪工作的购房者不会因为中途换工作而“误伤”失去购房资格。

3、上海补缴时限

上海市政府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相关人员在缴纳社保的时候断缴已经超过三个月的话,那么就已经不接受补缴了。而且上海市政府规定的社保是累计满五年的话,就可以在当地购房如果是因为员工个人的原因断缴的话就买办法了。

以前在上海买房的时侯说送户口,但是名额一直没用,现在还有效么?

早期上海是由蓝印户口一说(买房子送户口),但是现在已经取消这个政策很久了!

所以说,即使你有名额,也已经过期了...因为,已经没有这个政策了...

上海市买房送蓝印户口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和购房入户新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8]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沪府发[1998]4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2月10日就购买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以下简称购房入户)执行中的有关口径和操作规程发出通知如下:

一、购房入户新标准

购买商品住宅(指新建商品住宅,下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面积标准

本市(除浦东新区外)一套商品住宅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达到70平方米,或者浦东新区一套商品住宅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

(二)价格标准

1、市中心区(包括黄浦区、静安区、南市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闸北区、普陀区、杨浦区)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35万元(人民币,下同),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32万元。

2、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18万元,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16万元的。

3、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县、奉贤县、青浦县、崇明县和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10万元的。

外销商品住宅以成交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交易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二、购房入户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可申请蓝印户口的有:

(一)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海外华人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下同)达到入户标准的,境外购房者的外省市配偶或者购房者夫妻双方的外省市直系亲属以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二)外省市单位(包括内资企业、“三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下同)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购房单位的外省市职工。

(三)外省市个人(包括原居住在境内,现在境外留学或工作未取得长期居住权的中国公民,下同)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购房者本人(境外留学或工作未取得长期居住权的中国公民除外)或其外省市的配偶或者购房者夫妻双方的外省市直系亲属。

三、限制购房入户的规定

(一)购房者采取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需还清全部贷款或付清全部房价款后方可申报蓝印户口。还清贷款或付清全部房款后,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为其出具《购买内销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二)凡有二个以上购房者共同购房的,不能按规定申报蓝印户口。

(三)境外人士购买预售转让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预售转让商品住宅的,不能按规定申报蓝印户口。

四、累计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规定

(一)境外人士购买本市同一区县(浦东新区同一购房入户价格标准范围内,下同)的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本市同一区县的商品住宅,其购房面积和价款可以按累计数折合规定的入户标准申请蓝印户口。凡增加购买的商品住宅超过并符合入户标准的,可相应增加申报蓝印户口数。

以累计购房的面积和价款申报蓝印户口的,购买或预购多套商品住宅转让过户或合同登记的受理日期间隔应在6个月内。

(二)购买商品住宅后,购房者应向商品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的,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下同)申请办理交易审核和转让过户手续。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为其出具《确认表》。

(三)购买商品住宅未到入户标准的,但购房者表示6个月内购买同一区县的他处商品住宅,并以本处商品住宅的面积和价款与他处商品住宅的面积和价款累加,以累计购房面积和价款申报蓝印户口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出具《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6个月内购房者预购同一区县的他处商品住宅,经预购商品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注记后,可予延长。

(四)购买同一区县的他处商品住宅后,购房者将《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交该商品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将购房者在同一区县购买的多套商品住宅面积和价款累加,以累计数为基数,达到入户标准(面积标准或价格标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为其开具《确认表》,并注明购买的各处商品住宅地址、建筑面积、价款及按累计面积或价款可以申报蓝印户口的人数。

(五)购房已申报蓝印户口或累计购房已申报蓝印户口,但面积或价款按规定标准有余,所余的面积和或价款不得再申报蓝印户口或与他处商品住宅面积和价款累加申报蓝印户口。

(六)累计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3年人将其累计申报蓝印户口的商品住宅全部或部分转让和出租的,根据《上海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销其原申报的蓝印户口。

五、购房入户的程序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过户申请后,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符合过户条件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1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缴纳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并将资料移转,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或持有效的《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且购房累计达到入户标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应购房者的请求,为其出具《确认表》。

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未达到入户标准,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可应购房者的要求,按规定开具《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

商品住宅转让过户后15日内,房地产交易中心发放房地产权证。

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确认表》和房地产权证后,购房单位的职工、购房者夫妻双方及其直系亲属、境外人士的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确认表》和房地产权证以及《上海市蓝印户口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向商品住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警署)受理后,填报《占报蓝印户口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公安局审批。经批准同意的,由审批单位签发《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公安派出所(警署)据此给予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并在蓝印户口薄内注记累计申报蓝印户口的各处商品住宅的地址、面积和房地产权证号。

购房入户后3年内,原购房者不得将申报蓝印户口的商品住宅再转让或出租。3年内,原购房者不能提供蓝印户口薄内注记的房地产权证的,或公安机关发现蓝印户口薄内注记的房屋已出租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注销其蓝印户口。

六、购房入户新标准的执行日期

凡1998年5月25日前,购买或预购商品住宅了蓝印户口,仍按《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沪府发[1996]30号)规定执行。

1998年5月26日至1998年10月25日期间,购房入户的标准为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本市各区县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70平方米或者房屋总价达3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蓝印户口。购房入户的规定和手续按《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附件一(《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执行。已达到标准而尚未申报蓝印户口的,原受理商品住宅转让过户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事人申请,可为其补开《购买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资格认证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自1998年10月26日起,境外人士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统一按《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原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购房的,按购房时的标准执行。

凡1998年10月26日后购买的商品住宅,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审核表》,尚未向公安机关申报蓝印户口的,购房者可凭原《审核表》向开具审核表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换取《确认表》;已申报蓝印户口的,经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在原《审核表》背书同意后,购房者凭已背书的《审核表》向交易中心换取《确认表》。

购房日期以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与购房收款凭证日期不一致的,以其中日期较早的为购房日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局以前颁发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悖,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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