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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户口迁入政策2021

西安落户政策有:政策性入户、人才引进落户、应届毕业生落户

一、政策性入户

1、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并缴纳社保人员落户

凡在本市居住生活,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2年以上,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

2、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其配偶投靠落户。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其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其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3、收养子女落户

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公民收养子女需根据规定依法办理手续.

二、人才引进落户

1、买房入户

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

2、学历入户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力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3、专业人才落户

凡符合专业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三、应届毕业生落户

1、高考考取本市高等院校的学生迁入学校集体户。

2、在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未将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的。

扩展资料:

申请人主动提出以下需求的,需提供:

1、申请落单位集体户的(适用于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2、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适用于申请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申请在他人户下落户的人员),需提供合法落户地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簿和同意落户说明。

3、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4、如委托他人提交申请,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

外地人在西安落户有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33种人可以落户西安(即迁入西安条件):

1、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2、市、区(县)组织部门招聘的大学生村官在本市落户

3、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非西安生源)落户

4、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西安生源)落户

5、大中专院校新生入户

6、复员退伍军人落户

7、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落户

8、随军家属申办户口

9、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

10、博士后进出站人员在本市落户

11、组织部门批准引进的“千百万”人才在本市落户

12、人才引进落户

1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

14、军人未成年子女户口登记

15、新生婴儿报户

16、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五年社保入户

17、国外出生婴儿户口申报

18、原具有西安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公民申请投靠本市父母落户

19、劳改释放人员落户

20、收养子女落户

21、知青申请落户

22、华侨来陕定居落户

23、在西安市区自主创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市落户

24、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买房入户

25、民政部门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落户

26、农村地区离婚人员投靠本市农村地区父母落户

27、弃婴落户

28、市外户口迁入(购房入户)

29、市外户口迁入(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

30、市外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31、市外户口迁入(夫妻投靠)

32、市外户口迁入(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33、市外户口迁入(投资经商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西安户口迁入条件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首先,与您现住所所在派出所户籍科(室)联系,打电话或者当面咨询,说明情况,领取一张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需要材料的名录,然后根据所需不同材料积极准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在迁入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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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2002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十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建筑、运输、装卸及其他包工的;

(二)从事商业、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和种植业的;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雇用的各类工作人员;

(四)外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经营组织设立的办事机构无本机构驻地常住户口的;

(五)外来探亲、访友、疗养、寄读以及其他无驻地常住户口的。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来本省暂住的,按照旅馆业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劳动、城建、卫生、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第五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公安派出所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登记、未办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第六条 拟在暂住地居住十日以上的外来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三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疗养、寄读等在居民家中暂住的人员,只申报暂住登记,不需要申领暂住证。第七条 申报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员,在暂住地应有固定住所,申报登记时,应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暂住证,还应当提供申请暂住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并按规定填写暂住人口资料卡。

属已婚育龄公民的,还应当提供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部队等单位招用暂住人员的,由招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到本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二)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偕同暂住人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三)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第九条 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的有效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扣押暂住证。

暂住证,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第十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暂住人口在暂住证有效期内离开暂住登记的住所,继续在本市区、县暂住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住所不在原暂住地派出所辖区的,还应当同时到新暂住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暂住人口离开暂住的市区、县,到其他市区、县暂住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暂住证。第十一条 有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暂住人口依法持有暂住证后,其子女入托(园)、入学等享受与常住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死亡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死者暂住登记,收回暂住证,并及时通知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第十三条 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应当缴纳暂住证工本费,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对无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盲目流动人毡,由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收容,民政部门负责遣送。

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1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建筑、运输、装卸及其他包工的;

(二)从事商业、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的种植业的;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雇佣的各类工作人员;

(四)外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经营组织设立的办事机构无本机构驻地常住户口的;

(五)外来探亲、访友、疗养、寄读以及其他无驻地常住户口的。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来本省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旅馆暂住的外来人员,按照旅馆业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劳动、城建、卫生、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公安派出所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登记、未办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第五条 拟在暂住地居住10日以上的外来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3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年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疗养、寄读等不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在居民家中暂住的,只申报暂住登记,不需要申领暂住证。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员,在暂住地应有固定住所,申报登记时,应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暂住证,还应当提供申请暂住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并按规定填写暂住人口资料卡;属已婚育龄公民的,还应提交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七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部队等单位招用暂住人员的,由招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到本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二)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偕同暂住人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三)其他暂住人口,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也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第八条 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的有效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扣押暂住证。

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第九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暂住人口在暂住证有效期内离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辖区,在本市(区)、县暂住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和新暂住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暂住人口离开暂住的市(区)、县,到其他市(区)、县暂住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暂住证。第十条 在暂住地连续居住3年以上,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暂住人口,经本人申请,可发给暂住户口簿;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可申请常住户口。

持暂住户口簿的暂住人口,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户口人员同等待遇。第十一条 暂住人口死亡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死者暂住登记,收回暂住证,并及时通知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外,其他暂住在城镇领取暂住证的人口应缴纳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

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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