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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户口领取失业金条件是什么?

厦门户口领取失业金条件是什么?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法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法规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

在线申请还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除了符合“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办理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下面情形:

1、 有本人的厦门的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作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账户);

2、社保卡已设置社保卡密码并绑定手机号码。

温馨提示:2006年7月1日前参保的参保人员、2003年以前就业,首次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异地调入厦门的参保人员请到所属社保中心经办窗口办理。

拓展:

厦门外来人员失业金领取条件一览

①需按照法规参加失业保险

②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③社保已停保。

申请方式:

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如何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外来人员停保离职后,失业人员可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网的个人网厅,或厦门人社自助终端机、E自助终端机自助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目前已实现“一趟不用跑”、“全程网办”、“自助办”。也可携带申领材料,按失业前单位的社保分工规则,至市或区社保中心办理。

具体如下:

1.按失业前单位所属分工管理,至所属市或区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失业前为市属单位的直接到市服务中心二楼A厅通办窗口办理);

2.可凭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在经办大厅的自助机自助办理;

3.可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网首页--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登录账户和密码后,点击“社保”—“失业保险”-- “外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根据提示操作办理。

温馨提示:2003年7月之前在厦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外地户籍人员死亡,由继承人申办的,请到窗口办理。

厦门外来人员失业金怎么领取

法律分析:根据外地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报条件,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交社保1年,且目前社保已停保,因此符合申报条件。,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交时间重新计算,待就业再失业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以再办理待遇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外来失业人员领取地址:可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法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发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水平,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

(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2022厦门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厦门失业金几号发放

2022厦门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厦门失业金几号发放

失业金领取条件

(一)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按照法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法规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

(二)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按照法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且社保已停保。

(三)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需符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条件。

(四)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的继承人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符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条件。

厦门失业金怎么申请领取

法律分析: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不是失业人员主动放弃工作的机会即非本人自己辞职;失业人员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满足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之后,带上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一寸证件照两张)、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即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去社保中心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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